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闽0305民初570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5民初5701号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清塘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572003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新源花园C幢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59595307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秀屿区。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案号份数印份 承办法官付印意见书记员校核 院领导 庭长 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 审判长 其他合议庭成员 承办法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