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民初3046号
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街道新氨路**。
法定代表人:吴利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文音路****
法定代表人:陶桢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1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08元,由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叶 鉴 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申屠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