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0411执359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江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运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市江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411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督促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执行人员:******
联系电话:0519-851930758159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