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1民初2711号之一
原告: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玉福公路西北侧钟坚谋宅。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50100591344402A
(
4-3
)。
法定代表人:陈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龙,广西南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荣,广西南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三雷农产品综合批发市
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21697638492M
。
法定代表人:梁伟,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碧倩。
原告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62元,减半收取4508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50081元,由原告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2
审判员 罗美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翠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