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5民初2563号 原告: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大碑村赵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DK822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23号院内南楼二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833249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贞丰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GUQHG6G。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贞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