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262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豁银兵,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闵岗村010号,身份证号码:413023196712241058。
被申请人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聪。
住所: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23号院内南楼二楼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8332493C。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林守强,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豁银兵诉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原告豁银兵的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2021)豫1503民初2625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豁银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晓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