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262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聪。
住所: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23号院内南楼二楼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8332493C。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军平,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或其他价值28万元的资产,使用本院执行网络系统进行查询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