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正阳县人民政府与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2836号
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正阳县东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征,系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伟,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正阳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23号院。
法定代表人黄学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5日以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对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造成实际损失,且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愿意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以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对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造成实际损失且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愿意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正阳县人民政府负担(免于收取)。
审判长  朱安宏
审判员  闵继承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