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6601号
原告:天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润泽新苑西侧底商75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中万振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钰泰商务中心10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万振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天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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