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1民初2299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9717971K,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
原告***诉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以已经和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2元,减半收取计3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