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1304号
原告:德今哈科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国福。
被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居民身份证:XXX。
原告德今哈科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德今哈科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德今哈科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今哈科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李婉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多介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