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4民初6047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3960F,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雪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MB19933312,住所地泗洪县体育南路61号。
负责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办事处员工。
原告***诉被告***、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