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2民初2946号
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
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
平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邸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某
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碧海舟(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
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4
月29日立案,原告于某
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的撤
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94元,由邯郸市某
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