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2549号 原告:***,女,1984年1月1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