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1962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崇阳县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崇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武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崇阳县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