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2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菖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菖蒲石料场,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菖蒲村。 主要负责人:***,该场场长。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20出生,汉族,江西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崇阳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崇阳县人,住湖北省崇阳县。 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菖蒲石料场因与上诉人***、***、***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 人民法院(2017)鄂122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8月29日以本案现已审理,其三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84元,减半收取1219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