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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某某经营部、卓越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4020号 原告:武进区某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经营者:***,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越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蒋某,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邵某,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武进区某某经营部与被告卓越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某、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武进区某某经营部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进区某某经营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24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武进区某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