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406执恢547号
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新民街502号附2号。
被执行人: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东南环线合理村。
本院在执行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网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冻结所有人_网查)在(冻结财产清单_网查)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金额_网查)元,冻结期限为(冻结期限_网查),自(冻结起始日期_网查)起至(冻结届满日期_网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书记员_网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