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406执异3号之一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兆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北路111号院(盛世名门花园)39幢3-1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被申请人: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70号院(唐人街)2单元1013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兆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过程中,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贵港市伯特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