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6民初2939号之二
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对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湘0406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4)湘0406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书中“(2024)湘0406民初2939号”补正为“(2024)湘0406民初2939号之一”;“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30元,退还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30元,退还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