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4305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