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9097号
原告:黄太高,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平,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洋澜路东侧寿昌大道南侧转角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980189738。
法定代表人:李丽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卫军,男,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黄太高与被告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太高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太高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太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计4045元,由原告黄太高负担。
审判员 朱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