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2栋5层501-A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案经审查认为,***作为中智公司股东,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属于变更之诉,该案生效判决并不存在执行问题,故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中一般情形下不存在财产保全的事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然而***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前,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有悖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此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