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174号之一
原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后收取1771元及保全费1331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