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51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2106.99元。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2106.99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