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432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
被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诉被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