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432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 被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诉被告西安中建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