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252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光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兰竹,董事长。

第三人:武邑县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开发区(河钢路南侧)兴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大理,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邑县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邑县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志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石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