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实华泰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实华泰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临河小区68号楼3单元10号。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光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兰竹,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实华泰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实华泰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部的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公司住所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实华泰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部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公司住所地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自2013年5月份起被上诉人承揽了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实华泰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部的部分定向钻穿越工程。被上诉人按约完工后,上诉人尚欠部分工程款,诉请判令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莱州市,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