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868-1号
申请人: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光明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1787016101X。
法定代表人:梁兰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实华泰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临河小区68号楼3单元10号。电话:13703838027。
负责人:***。
申请人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实华泰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一期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6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06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6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