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3民监1号
监督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寿光宏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与正阳路交汇处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818617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诉人山东寿光宏安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10375号民事判决,向寿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民监【2023】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