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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XX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112行审59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000133532354。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局员工。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市资源发[202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政府依法批准,于2023年8月开始,擅自占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西延高铁接触网供电所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8条之规定,作出市资源发[202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以下处罚:1.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2.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1580.982平方米(合2.372亩)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158098.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市资源发[202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由土地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日期: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