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2执恢232-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被执行人:漳州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家住福建省龙海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石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漳州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2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人民币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漳州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退休金进账其余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冻结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在留存一定生活费的情况下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部分执行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一方。本院已依法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