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4932号之一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枫科(北京)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强云路2号院甲1号楼1层01等[9]套(2号楼-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枫科(北京)膜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适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