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6471号
原告:天津康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92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康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康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康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