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2执239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内06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7)内06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由被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677元已由被执行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