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2784号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董事长。
第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潘学斌,董事长。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