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0819号
原告:天津中信柏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55号昊宇商务中心312室-13。
法定代表人:林东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更,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宁。
原告天津中信柏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中信柏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面表示本案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中信柏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茹
书 记 员 胡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