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3290号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小军村茶馆山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琅琚镇政府综合大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