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07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琴、宋培奇,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41532L。
法定代表人:栾丕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峰,山东森嵘(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1.5元退还原告***,保全费12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