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616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雨路北400米。组织机构代码:B6098945-5。
法定代表人:张其杰,该居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夏庄街道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41532L。
法定代表人:栾丕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贺金,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贺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4民初3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贺金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贺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全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616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雨路北400米。组织机构代码:B6098945-5。
法定代表人:张其杰,该居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夏庄街道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41532L。
法定代表人:栾丕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贺金,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贺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4民初3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贺金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贺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