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栾丕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弟昌,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已经并已互相抵消完毕。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明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