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2299号
原告: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办事处东山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嘉,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邴爱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丁晓
书记员巩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