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坤旭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坤旭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坤旭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希春
审判员  王旭东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