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

(2019)赣0827民初1319号某某与某某、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7民初1319号 原告:***,男,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男,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遂川县禾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川县禾源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安和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遂川县禾源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