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2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生,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十八家子乡金家村5组。
法定代表人:佟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昌图县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