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3执1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395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