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马洲通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8民初67号之一
在原告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马洲通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马洲通风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反诉原告江苏马洲通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江苏马洲通风科技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江苏马洲通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梁颖
书记员  曹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