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3执14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院已经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