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3执1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泉市平泉镇鑫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执行人: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泉市平泉镇鑫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