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222民初817号
原告:华新新材(阳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富池镇王曙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棋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新新材(阳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新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水泥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新新材公司、华新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新新材公司、华新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38200元;2、请求判决二原告不支付被告加班费差额1423.31元。事实和理由: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劳人仲裁字[2019]第604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华新新材公司工作期间无视厂纪厂规,在2019年4月23日请病假至2019年5月8日,应在2019年5月9日销假上班,但被告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旷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多途径联系被告,被告也未补办任何请假手续,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附件223条的规定和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给被告经济补偿。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一是受到被告申诉后未进行复查。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规定,员工对行政奖惩无异议的,应在《员工奖惩审批单》上签字确认,员工对行政奖惩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在《员工奖惩单》上签字“存在异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申诉表》向员工直接的上级提出申诉,员工直接上级的上级收到申诉表后应组织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工会及员工所在部门人员,或者协同员工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复查,并于20个工作日向员工反馈复查决定。2019年6月17日,原告一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多次通知被告,被告一直拒绝来厂领取,只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且被告依然拒绝按照制度要求签字确认《员工奖惩审批单》,而是直接在《员工申诉表》填写申诉内容。在此过程中原告也多次通知告知被告应按照流程申诉否则无法启动申诉程序,被告置之不理、难以沟通。原告一在收到《员工申诉表》后,在原告一公司内部进行评议复查,结论是维持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被告已经离职且处罚决定并未变化,遂未通知已离职的被告。原告一未在仲裁程序举出内部评议证据,原因是原告认为复查不应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且经过仲裁程序,被告也认可自己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也可证实,被告严重违反原告管理制度,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将被告辞退。因原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中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误写成《劳动合同法》第37条,将“辞退”误写成“辞职”,原告二已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被告已签收,且已为被告协调办理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被告将从2020年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原告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确实应当检讨,但是并未给被告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经过纠正后,被告可按“辞退”情形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合规,原告不符合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所以仲裁裁决书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岗期间原告已经足额支付其劳动所得,含加班工资,原告并没有拖欠行为,仲裁裁决书支持被告的加班费及计算方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辩称,原告要求判决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38200元,其指出的事实并非是真实的,系歪曲事实。原告称被告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旷工,而事实是被告于2019年4月因身体不适从公司请假后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7日出院,出院后被告回到华新新材公司准备上班,却被告知暂时无工作岗位安排,让其回家等消息。5月22日,公司通知被告到华新骨料公司办理内退手续,但被华新骨料公司告知其年龄不符合办理内退的条件。此后,原告再未安排被告工作,直至等到6月30日,被告突然接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到华新公司工作累计20年,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生病出院后原告没给安排岗位反而认定被告无故旷工而辞退,受到公司这样的待遇,实在令人心寒。被告自1999年10月至2019年6月30日在原告公司工作20年,原告这样裁掉被告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20年计算。综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38200元、加班费差额1423.31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0月,被告***入职华新水泥公司,2018年8月由华新水泥公司安排其进入华新新材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并与华新新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4月19,被告因病住院治疗(2019年4月19入院2019年5月7日出院)向华新新材公司请假20天,出院后未到公司上班。原告认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解除了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事后因原被告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加班费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19年8月22日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金28152元、经济补偿金138200元、加班工资30840元等。2019年12月31日,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仲裁字[2019]第6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华新新材公司、华新水泥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138200元、加班费差额1423.31元并协助***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华新新材公司、华新水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同时查明,按原被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工资数额,***平均月工资收入为6910元;***于2018年10月3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2019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44小时,共计加班费差额为1423.31元。
另查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十四条规定,员工直接上级的上级收到《员工申诉表》后,应组织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工会及员工所在部门人员,或者协同员工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复查,并于20个工作日向员工反馈复查决定,员工收到复查决定后应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作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解除了原被告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作出后***有异议向原告提出申诉,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履行相关复查程序,但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已履行该复查程序并通过复查程序来确认***是否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问题;原告称***出院后其工作人员多次多途径联系被告要求其上班,对此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原告处工作20年,未有无故旷工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记录。综上,原告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138200元(原告主张数额每月6910元计算20个月)、加班费差额1423.3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华新新材(阳新)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138200元、加班费差额1423.31元,合计139623.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新新材(阳新)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